一、考生不遵守科场纪律,不平从考试事情职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并作废该科目的考试效果:
(一)携带划定以外的物品进入科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划定的座位加入考试的;
(三)考试最先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竣事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历程中旁窥、窃窃私议、互打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科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榨取的规模内,喧嚣、吸烟或者实验其他影响科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事情职员赞成在考试历程中私自脱离科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底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科场的;
(八)用划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划定以外的地方誊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法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科场规则但尚未组成作弊的行为。
二、考生违反考试公正、公正原则,在考试历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其所报名加入考试的各科、各阶段效果无效: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质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装备加入考试的;
(二)剽窃或者协助他人剽窃试题谜底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胁迫他人为自己剽窃提供利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吸收信息功效的装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取代加入考试的;
(六)居心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质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自己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流试卷、答卷、底稿纸的;
(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谜底、考试效果的行为。
三、教育考试机构、考试事情职员在考试历程中或者在考试竣事后发明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验了考试作弊行为,其所报名加入考试的各科、各阶段效果无效: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实、档案及其他质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效果的;
(二)评卷历程中被认定为谜底类似的;
(三)科场纪律杂乱、考试秩序失控,泛起大面积考试作弊征象的;
(四)考试事情职员协助实验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四、考生及其他职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事情场合的秩序,听从考试事情职员的治理,不得有下列扰乱科场及考试事情场合秩序行为的,不然连忙终止考生继续加入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加入考试的各科效果无效;考生及其他职员的行为违反《治安治理处分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举行处置惩罚;组成犯法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居心扰乱考点、科场、评卷场合等考试事情场合秩序;
(二)拒绝、故障考试事情职员推行治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离间、诬陷或者以其他方法损害考试事情职员、其他考生正当权益的行为;
(四)居心损坏科场设施装备;
(五)其他扰乱考试治理秩序的行为。
五、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加入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置惩罚;情节特殊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加入种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置惩罚:
(一)组织团伙作弊的;
(二)向科场外发送、转达试题信息的;
(三)使用相关装备吸收信息实验作弊的;
(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实质料,由他人取代或者取代考生加入考试的。
六、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效果并由此取得响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揭晓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作废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七、在校学生、在职西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转达其所在学校,由学校凭证有关划定严肃处置惩罚,直至开除学籍或者予以解聘:
(一)取代考生或者由他人取代加入考试的;
(二)组织团伙作弊的;
(三)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谜底及响应装备等加入团伙作弊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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